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各市要于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作情况和《202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2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 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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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月人均增加额 |
调整后月人均 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数额 |
月需资金 (万元) |
1-4级工伤职工 |
一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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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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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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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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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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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 |
完全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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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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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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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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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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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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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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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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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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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日期:
注:此表于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